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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要条款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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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责任区保洁责任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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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好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六条:(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1、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2、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3、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贴、乱涂写、乱刻画;(二)绿化美观1、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2、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三)秩序良好1、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2、门前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无乱牵、乱挂、无出店经营。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按月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得不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 50 元—— 200 元的罚款。

4

擅自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未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

5
未按批准要求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设置条幅、彩旗等宣传物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二)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

6

 户外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宣传物品。

7
乱堆放、乱吊挂、乱晾晒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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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道经营

 

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占道经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有关工具,并可以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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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审批占道经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除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不得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并对违法批准者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批准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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