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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道路未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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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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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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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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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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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户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规定
门面招牌不符合设置规范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未按批准要求、期限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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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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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违反本条规定,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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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在公共信息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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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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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环境卫生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二)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三)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六)当街冲洗石料;(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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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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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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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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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信鸽影响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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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饲养宠物、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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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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